四会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四会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与北京京诚京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粤1284民初2767号
原告四会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诉被告北京京诚京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会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委托代理人兰文霞、被告北京京诚京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余婷、罗双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争议焦点:《四会市保安服务公司产权交易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成就。 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解除合同的函》是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其理由为原告至今没有向被告移交公司公章、公司财务账目原件(含原始凭证)、联网报警中心合作平台的防盗报警系统及印章雕刻业务等主要核心内容。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8年3月13日签订《移交备忘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中明确约定“保安公司公章由四会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代为管理,直至北京京诚京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完成保安公司的营业执照相关事项变更”、“在2018年2月2日前的保安公司财务凭证由国资公司封存和保管。审计、监察、税务等机关有权查阅。”但被告至今没有完成营业执照相关事项变更手续;另外,原告已经将联网报警中心合作平台的防盗报警系统、《特种行业许可证》移交给被告,至于用户信息等内容并非合同约定。 综上,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在履行《四会市保安服务公司产权交易合同》过程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四会市保安服务公司产权交易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并未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四会市保安服务公司于2004年3月11日成立,公司类型为全民所有制,原告四会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为该公司出资人,并拥有100%持股比例。2017年12月14日,原告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欲转让其在四会市保安服务公司所拥有的100%产权,转让底价为4500000元。2018年2月2日,被告北京京诚京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7500000元的价格竞得。2018年2月6日,原、被告签订《四会市保安服务公司产权交易合同》,原告将其持有的四会市保安服务公司100%产权以75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合同约定了“产权转让的标的、产权转让的价格、产权转让的方式、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和划转程序、损益处理事项、工商变更及产权交割、产权转让的税收和费用、甲、乙双方的承诺与保证、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的生效”等条款,其中第十条第5项约定“乙方(被告)作为受让方,承诺知悉并按照包括但不限于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本转让标的转让信息公告(详见附件)的要求,履行受让方(被告)义务。”、第6项约定“乙方(被告)作为受让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本转让标的转让信息(详见附件)所披露的内容。”,第十二条约定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情形、第十三条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合同所指的附件是原告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四会市保安服务公司100%产权时公示的“转让方承诺、标的企业简况、转让方简况、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及挂牌信息和联系方式”,并披露了肇庆永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2日出具的肇资评报字[2017]第304号《四会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拟转让四会市保安服务公司产权所涉及四会市保安服务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的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在陈述被评估单位概况时载明“目前公司拥有一支由3名保安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的领导班子和15名专业管理人员组成的优秀企业团队,下设保安部、技术防范工程部、财务部、保安设备销售部及印章雕刻五大管理部分,其中人防保安员132人,为四会市区多家金融网点,娱乐场所,车站、医院、电信等各企事业单位提供安全护卫服务,安全率达99%以上。同时公司充分发挥技术防范与公安110联网报警中心合作平台的优势,为四会市内500多家客户安装了防盗报警系统,确保了这些客户单位的安全,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支付了交易价款7500000元。2018年3月21日,原、被告办理产权交接手续,并在《四会市保安服务公司产权交接清单》签名确认,原告将公章、《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移交给被告。3月23日,双方再签订《移交备忘录》,注明“保安公司公章由四会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代为管理,直至北京京诚京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完成保安公司的营业执照相关事项变更”、“在2018年2月2日前的保安公司财务凭证由国资公司封存和保管。审计、监察、税务等机关有权查阅。”。上述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是公安机关颁发给四会市保安服务公司从事“印章雕刻”业务的行政许可,每年验审一次,《特种行业许可证》载明最近一次验审的时间为2017年3月13日。之后,被告一直经营、管理四会市保安服务公司,但至今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2018年4月24日,被告致函原告,认为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其全面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尤其其中公司公章、公司财务账目原件(含原始凭证)、公司业务中联网报警中心合作平台的防盗报警系统及印章雕刻业务均未交付给被告,若本函发出10日内原告未能全部交付,则原告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于2018年4月27日收到该函。 2018年6月4日,被告以邮件的形式向原告发出《关于解除合同的函》,认为原告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向被告移交公司公章、公司财务账目原件(含原始凭证)、联网报警中心合作平台的防盗报警系统及印章雕刻业务等主要核心内容,致使被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通知原告解除与其签订的《四会市保安服务公司产权交易合同》。原告收到后,于2018年6月11日复函不同意解除合同。 庭审中,本院向被告出示了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诉讼材料时本院出具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案经调解,双方在《四会市保安服务公司产权交易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上争执不下。
确认被告北京京诚京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原告四会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发出的《关于解除合同的函》无效。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京诚京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经和
书记员  刘如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