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农垦谢尔塔拉农牧场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亿亩田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谢尔塔拉农牧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民终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亿亩田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海拉尔区巴彦托海路中天大厦**1801(**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晓朋,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谢尔塔拉农牧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海拉尔区谢尔塔拉农牧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爱荣,场长。
上诉人****亿亩田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亩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谢尔塔拉农牧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9)内0702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亿亩田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亿亩田公司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亿亩田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福良
审判员 薛忠卫
审判员 刘亚东
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单志晶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