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内0702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海拉尔分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雪松,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振海,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海拉尔分局哈克土地资源管理所科员。
委托代理人沈博,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海拉尔分局哈克土地资源管理所科员。
被执行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谢尔塔拉农牧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刘友山,场长。
委托代理人李智华,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谢尔塔拉农牧场场长助理。
委托代理人张崟,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谢尔塔拉农牧场基建办科员。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海拉尔分局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呼国土资海分哈罚[2018]00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海拉尔分局作出的呼国土资海分哈罚[2018]00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海拉尔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共257平方米。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海拉尔分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是涉案违章建筑系净水房,如若拆除会严重影响谢尔塔拉小镇及谢尔塔拉居民的生活。可以限期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如不能按期办理,再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强制执行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海拉尔分局作出的呼国土资海分哈罚字[2017]005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庄殿秋
人民陪审员 王义萍
人民陪审员 赵丽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忠铖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