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02民初9号
原告: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梅,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谢尔塔拉农牧场。
法定代表人:刘爱荣,场长。
原告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谢尔塔拉农牧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46.84元,减半收取3973.42元,由原告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郭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