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725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农垦谢尔塔拉农牧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张满泽,董事长。
被执行人:***虎旗塔嘎那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虎旗巴彦库仁镇。
法定代表人:袁微玲,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呼伦贝尔农垦谢尔塔拉农牧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虎旗塔嘎那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内0725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虎旗塔嘎那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183369.05元,执行费2651元。
本院于2022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虎旗塔嘎那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3月9日、3月10日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保险、民政、不动产、税务等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并冻结,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虎旗塔嘎那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袁微玲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过现场调查被执行人***虎旗塔嘎那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动产、房产、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虎旗塔嘎那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建造的8个棚圈因没有产权证暂不做处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4月7日对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农垦谢尔塔拉农牧场有限公司发送电子约谈,告知其本案执行过程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告知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内0725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晶
审判员 王光耀
审判员 文 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