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农垦谢尔塔拉农牧场有限公司

满洲里市利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谢尔塔拉农牧场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702民初1073号 原告:满洲里市利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满达路西侧华荣街南侧鑫泰家园1-0-11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谢尔塔拉农牧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谢尔塔拉农牧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农场法律顾问。 原告满洲里市利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谢尔塔拉农牧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满洲里市利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拉尔农牧场管理局谢尔塔拉农牧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满洲里市利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满洲里市利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鑫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曲 春 蓉 书 记 员 **图雅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