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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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02民初4714号
原告:张淑艳,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呼伦贝尔农垦谢尔塔拉农牧场有限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告:呼伦贝尔农垦谢尔塔拉农牧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谢尔塔拉农牧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张淑艳与被告呼伦贝尔农垦谢尔塔拉农牧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张淑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淑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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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张淑艳撤诉。
审 判 员 付 金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范 晶 晶
书 记 员 **图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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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