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725执706号之二
被执行人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
法定代表人葛桂平。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7月24日冻
结了被执行人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
055101010400108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65031.00元,现因。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
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
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
银行055101010400108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65031.00元的冻
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佟振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那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