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725执706号之一
被执行人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法定代表人葛桂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虎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5执706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55101010400108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6503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佟振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那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