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农垦特泥河农牧场有限公司

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等与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内蒙古苏沁农牧场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民初16号之二
原告: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葛桂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祖望,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云杰,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加格达奇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斌,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生,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苏沁农牧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苏沁乡。
法定代表人:董永军,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男,该公司基建项目部副部长。
被告:内蒙古拉布大林农牧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
法定代表人:何兆东,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玲,内蒙古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巴尔虎旗特泥河农牧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特泥河苏木。
法定代表人:牟春雨,场长。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国营免渡河农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免渡河镇南。
法定代表人:王树勇,场长。
被告:内蒙古莫拐农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北郊。
法定代表人:刘爱荣,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利,男,基建项目部主任。
原告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以下简称海拉尔农场管理局)、内蒙古苏沁农牧场(以下简称苏沁农场)、内蒙古拉布大林农牧场(以下简称拉布大林农场)、陈巴尔虎旗特泥河农牧场(以下简称特泥河农场)、内蒙古自治区国营免渡河农场(以下简称免渡河农场)、内蒙古莫拐农场(以下简称莫拐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
原告矿业公司诉讼请求:1.海拉尔农场管理局向矿业公司付款329397154.43元(工程款319357154元、保证金10040000元);2.苏沁农场就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92575458.45元(工程款90065458.45元、保证金2510000元)与海拉尔农场管理局承担共同付款义务;3.拉布大林农场就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113357760.7元(工程款110307760.7元、保证金3050000元)与海拉尔农场管理局承担共同付款义务;4.特泥河农场就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44714533.79元(工程款42974533.79元、保证金1740000元)与海拉尔农场管理局承担共同付款义务;5.免渡河农场就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14012312.87元(工程款13382312.87元、保证金630000元)与海拉尔农场管理局承担共同付款义务;6.莫拐农场就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64737088.43元(工程款62627088.4元、保证金2110000元)与海拉尔农场管理局承担共同付款义务;7.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海拉尔农场管理局就本案19个标段公开招标,矿业公司经合法招投标程序被确定为其中12个标段的中标人,其中7个水利标段,5个电力标段。具体如下:1.项目一第一标段位于苏沁农场泉山子生产队内和苏沁农场红旗生产队内,工程内容为灌溉与排水工程施工和设备购置等。2.项目二第一标段位于苏沁农场苏沁生产队,工程内容为灌溉与排水工程施工和设备购置等。3.项目三第一标段位于拉布大林农场七队,工程内容为灌溉与排水工程施工与设备购置等。4.项目三第二标段位于拉布大林农场七队,工程内容为灌溉与排水工程施工与设备购置等。5.项目三第三标段位于拉布大林农场七队,工程内容为电力工程施工和设备购置等。6.项目四第二标段位于特泥河农场,工程内容为电力工程施工和设备购置等。7.项目五第一标段位于特泥河农场,工程内容为灌溉与排水工程施工和设备购置等。8.项目五第二标段位于特泥河农场,工程内容为电力工程施工和设备购置等。9.项目六第二标段位于牙克石农场第三生产队内,工程内容为电力工程施工和设备购置等。10.项目八第一标段位于免渡河农场,工程内容为灌溉与排水工程施工和设备购置等。11.项目九第一标段位于莫拐农场,工程内容为灌溉与排水工程施工和设备购置等。12.项目九第二标段位于莫拐农场,工程内容为电力工程施工和设备购置等。二、中标后,海拉尔农场管理局拒绝与矿业公司签订合同,指令苏沁农场、拉布大林农场、特泥河农场、免渡河农场、莫拐农场分别与矿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11份。三、矿业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合同义务,所施工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各被告拖欠工程款及保证金。海拉尔农场管理局拖欠319357154元工程款,其中包含与苏沁农场共同拖欠90065458.45元、与拉布大林农场共同拖欠110307760.7元、与特泥河农场共同拖欠42974533.79元、与免渡河农场共同拖欠13382312.87元、与莫拐农场共同拖欠62627088.4元。海拉尔农场管理局拖欠保证金1004万元,其中包含与苏沁农场共同拖欠251万元、与拉布大林农场共同拖欠305万元、与特泥河农场共同拖欠174万元、与免渡河农场共同拖欠63万元、与莫拐农场共同拖欠211万元。
被告海拉尔农场管理局、苏沁农场、拉布大林农场、特泥河农场、免渡河农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海拉尔农场管理局受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是案涉十二个国家高质量农田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但不是合同当事人,招标文件明确相关标段建设工程合同分别由相关国有农场签订,故海拉尔农场管理局与涉案合同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涉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不同,合同标的内容不同,各被告之间无法定及约定的连带责任,矿业公司共同诉讼于法无据,应分别在项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矿业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涉案项目虽然经海拉尔农场管理局招标,但矿业公司分别与苏沁农场、拉布大林农场、特泥河农场、免渡河农场、莫拐农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同、工程地点及工程内容均不相同,矿业公司应分别对各合同主体提起诉讼,在本案中一并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故应由各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矿业公司对海拉尔农场管理局诉讼标的额是其对苏沁农场、拉布大林农场、特泥河农场、免渡河农场、莫拐农场诉讼标的额之和,海拉尔农场管理局是否应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应由实体审理后依法判决,故对于海拉尔农场管理局的诉讼请求应随各农场的诉讼一并移送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内蒙古自治区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矿业公司对于苏沁农场、拉布大林农场、特泥河农场、莫拐农场的诉讼标的额均超过3000万元,应由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矿业公司对于免渡河农场的诉讼标的额不足3000万元,应由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被告海拉尔农场管理局、苏沁农场、拉布大林农场、特泥河农场、免渡河农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内蒙古苏沁农牧场、内蒙古拉布大林农牧场、陈巴尔虎旗特泥河农牧场、内蒙古自治区国营免渡河农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二、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内蒙古苏沁农牧场一案移送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内蒙古拉布大林农牧场一案移送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陈巴尔虎旗特泥河农牧场一案移送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五、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内蒙古莫拐农场一案移送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六、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国营免渡河农场一案移送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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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书勤
审判员  常 青
审判员  汪海波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