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敦化市贤儒镇人民政府与延边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敦化市贤儒镇人民政府与延边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24民申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敦化市贤儒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波,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延边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王尊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花,公司部门经理。
再审申请人敦化市贤儒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贤儒镇政府)因与被申请人延边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敦化市人民法院(2018)吉2403民初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贤儒镇政府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对敦化市人民法院(2018)吉2403民初263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并作出公正的裁决。事实与理由:本案目前进入执行程序,因申请人是国家机关,执行款应由财政拨付,申请人向市政府申请拨付执行款时,有关部门提出以国家财政拨款的民事案件应当终极审理程序,此案没有经过二审上诉程序,为弥补程序上的不妥之处,请求二审法院对此案再审,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大地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贤儒镇政府的再审申请事由不属于法定启动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敦化市贤儒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柳南洙
审判员  金亨今
审判员  邓 艳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