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驰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保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2民初344号
原告:天津市保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闫家圈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81324379U。
法定代表人:李越林,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南路39号综合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JJTA3F。
负责人:王志斌,经理。
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949A。
法定代表人:赖振元,经理。
被告:天津市驰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花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767602461B。
法定代表人:聂建元,经理。
天津市保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驰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保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保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20元,由原告天津市保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 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亚鑫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