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驰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驰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金士嘉电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破申3号
申请人:天津市驰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花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聂建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敏,天津嘉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光权。
天津市驰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天津市***电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天津市***电池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天津市***电池有限公司。天津市***电池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根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6)津01民初29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天津市***电池有限公司应给付天津市驰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9081766.81元。因天津市***电池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书,天津市驰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7532428元。2018年1月1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津01执350号执行裁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上述案件的执行程序。
另查,天津市***电池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12日经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电池及相关材料制造;电动自行车组装、制造;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制造;润滑油加工;房屋租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三条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本案被申请人不能清偿申请人的到期债权,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信息,以及被申请人现有资产拍卖估价情况,负债数额明显大于资产,已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天津市驰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天津市***电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郝宛鸿
审判员 赵丽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