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恒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淮安市好美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91民初3916号
原告:江苏恒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73037561P,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济南路2-1号8幢10室。
法定代表人:陈瑞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市好美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55888968A,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胡祝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巍,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君,上海恒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恒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好美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美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被告好美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宇公司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配电工程款230万元、违约金(以23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要求被告支付电缆沟及电缆井等土建工程价款1513722.91元及利息(以1513722.9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质保金420000元及违约金(以28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二标准,自2019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原告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4233722.91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5、被告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淮安上海新城二期商住项目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上海商城二期商、住及公建设施设备用电配套安装工程,合同还明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涉案工程于2021年2月2日通过最后一分部分项配电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实际送电投运。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金。施工过程中,被告另行增加电缆沟及电缆井等土建工程,该部分工程款应由被告支付。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恒宇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配电工程款2157505.29元、违约金(以2157505.2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要求被告支付电缆沟及电缆井等土建工程价款207662.05元及利息(以207662.0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质保金475613.35元及违约金;4、原告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2840780.69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5、被告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
被告好美居公司辩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907627.74元,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最终结算时,部分尾款可用被告在现场的商铺予以抵扣,故被告陆续向原告付款时,在等待原告选取核实商铺。2021年6月,原告不同意用商铺抵扣工程款,被告需要时间筹备款项,当时可支付50万元,因目前房地产项目的资金由政府监管,需要凭发票申请发放,但原告未开具发票,致款项无法支付,并非被告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电缆沟等土建部分工程款包含在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总价款内,且原告列举的工程类目很多项目不是原告所做,系被告委托第三方施工。关于工程质保金,因电力工程具有特殊性,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应在整体完工确认送电后无质量问题满两年才返还,现质保期尚未届满,故质保金的付款条件未成就。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好美居公司(甲方)与恒宇公司(乙方)签订《淮安上海新城二期商住项目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好美居公司将淮安上海新城二期商住项目电力配套工程发包给恒宇公司施工,建筑面积约140000平方米(以实测为准),承包内容为小区内电力配套施工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按实测建筑面积乘以单价结算。本工程包括:上海新城二期商、住楼及公建设施设备用电配套安装工程,自市政电力外线至各电度表总开关上桩头止所有电力配套设施、设备。(含电度表表箱,二三相电度表、双电源增容费及配电房的土建工程除外);详见电力配套设计图纸。工程建设标准:乙方须严格按照供电公司审核确认的“建设方案标准”实施建设。合同工期的要求:所有小区需供电配套安装的电力配套工程开工时间由甲方确定。完工后一次性验收合格送电。若分布实施,必须在小区单体竣工验收后40天完工并一次性验收合格送电。乙方应严格执行本合同确认的工期。如延期,乙方按合同工期截止之次日,至综合验收合格送电之日止计算延期日期。……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本工程质保期为贰年,质保金为工程总价的5%,送电后满贰年无质量问题返还5%。合同价款、结算方式:本项目电力配套工程合同价定为:暂定为壹仟肆佰万元整,最终造价以工程实际完成实测总建筑面积为准,单价为1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付款方式:1、依据交付地块开工时间段的各段施工时间,经分期验收合格后甲方按实际工作量分几个阶段付款。(1)设备全部到工地,甲方向乙方支付实际工程量款项的50%。(2)工程全部竣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送电后的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45%。2、甲、乙双方确认并通过竣工项目结算总额,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剩余的款项,甲方应在该部分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全部付清。违约责任:甲方违约责任:如甲方未能及时向乙方提供进场具备施工条件的,应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其延误的时间计入乙方顺延时间。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付款时间的第二天至甲方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应按支付价款部分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按日计算,直至价款付清。乙方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交付所建项目,按本合同第四条承担责任。因乙方项目工程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按本合同第五条承担责任。
合同签订后,恒宇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将工程施工完毕交付给好美居公司。2017年12月15日,上海新城二期(凯旋宫)小区2-6号楼及附属商业、商业六供电计量表计及其电源侧供配电工程经验收合格并送电投运,2019年11月25日,凯旋宫(上海新城二期)小区4#、5#楼居民用电及沿街商铺和附属建筑公用电供电计量表计及其电源侧供配电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已送电投运。2020年5月27日,凯旋宫(上海新城二期)小区3#楼住宅部分和其附属商业楼和地下室等公共附属设施供电计量表计及其电源侧供配电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已送电投运。2021年2月2日,凯旋宫(上海新城二期)小区1#、2#、10#楼居民用电及裙房和附属设施公用电供电计量表计及其电源侧供配电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已送电投运。2021年9月23日上海新城二期(凯旋宫)小区7#、8#、9#楼及其公用电、沿街商业供电计量表计及其电源侧供配电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已送电投运。
2018年2月10日,好美居公司(甲方)与恒宇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载明: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依据2016年3月31日签订的《淮安上海新城二期商住项目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就乙方未能按该合同约定时间完成送电,从而延误了甲方向业主交付房屋、办证等事项,使得甲方向业主赔付了大量的违约金,乙方自愿向甲方作出经济补偿的事宜,签订本补充协议。一、就乙方未能按《淮安上海新城二期商住项目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完成上海新城二期2-7、2-8、2-9号楼送电一事,乙方自愿补偿给甲方人民币捌拾万元整,该补偿款在竣工决算中由甲方从给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二、甲方于2016年11月24日支付给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淮安供电公司的电力接入工程费计人民币叁拾肆万捌仟壹佰叁拾柒元肆角壹分,由乙方自愿承担该笔电力接入工程费,即甲方已将该笔电力接入工程费(计人民币叁拾肆万捌仟壹佰叁拾柒元肆角壹分)作为淮安上海新城二期商住项目配电工程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三、本协议作为《淮安上海新城二期商住项目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与《淮安上海新城二期商住项目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案件审理过程中,恒宇公司申请对电缆沟、电缆井等土建部分工程价款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江苏横越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江苏横越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小区二期配电房以外的电缆沟、电缆井的土建部分的项目的工程造价为207662.05元。恒宇公司支付鉴定费6000元。
另查明,淮安市房地产测绘事务所出具的房产测量成果报告记载:1号楼商业至4号楼商业、6号楼商业至8号楼商业、2-1号楼至2-6号楼、7号楼、8号楼、9号楼、2-10号楼建筑面积合计128817.23平方米。好美居公司提交的建(构)筑物属性统计表载明:二期地下汽车库面积13347.43平方米。
好美居公司合计向恒宇公司支付工程款1020万元。
本院认为,好美居公司与恒宇公司签订的《淮安上海新城二期商住项目配电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工程款及违约金,恒宇公司主张建筑面积为142164.66平方米(128817.23平方米+13347.43平方米),并提交了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的房产测量成果报告。好美居公司认为建筑面积为139534.37平方米,并提交了淮安市豪克勘察测绘有限公司的测绘报告。本院认为应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的房产测量成果报告记载的面积计算,好美居公司虽提供了测绘报告,但该测绘报告系好美居公司单方委托,且恒宇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恒宇公司施工的面积,其如有证据能够证明实际施工面积小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的房产测量成果报告记载的面积,可另案要求恒宇公司返还。故本院认定恒宇公司施工的工程款为14216466元,扣除好美居公司已支付1020万元、恒宇公司向好美居公司的补偿款800000元、好美居公司垫付的电力接入工程款348137.41元,恒宇公司尚需再向好美居公司支付2157505.29元(14216466元*95%-800000元-1020万元-348137.41元)。关于违约金,根据约定,好美居公司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送电后的一个月内付至工程款的95%,但工程款总额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确定,故本院认定好美居公司从起诉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恒宇公司支付违约金。
关于电缆沟和电缆井等土建部分工程款。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工程范围为:上海新城二期商、住楼及公建设施设备用电配套安装工程,自市政电力外线至各电度表总开关上桩头止所有电力配套设施、设备。(含电度表表箱,二三相电度表、双电源增容费及配电房的土建工程除外),从该约定看,恒宇公司的施工范围并不包括土建施工部分。故恒宇公司施工的电缆沟、电缆井并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恒宇公司不具有土建工程的施工资质,但其施工的电缆沟等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好美居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根据鉴定意见书,该部分工程款为207662.05元,故本院对恒宇公司要求好美居公司支付电缆沟、电缆井工程款207662.0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好美居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恒宇公司有权主张利息,现恒宇公司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质保金。根据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确认并通过竣工项目结算总额,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剩余的款项,甲方应在该部分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全部付清。恒宇公司在本案中提交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送电投运的证明,证明该部分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条件已成就。好美居公司认为涉案工程的质保金应于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予以返还。本院认为,涉案工程为电力配套工程,且相应工程已验收合格并送电投运,被告应于相应楼栋竣工验收合格并送电投运后两年内返还质保金。现3号楼住宅部分和附属商业楼、地下室等公共附属设施于2020年5月27日验收合格投运,该部分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期限为2022年5月26日,返还金额为69187.55元(13837.51平方米*100元/平方米*5%)。7#、8#、9#楼及其公用电、沿街商业供电和附属商业楼、地下室等公共附属设施于2017年6月验收合格投运,该部分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期限为2019年6月,返还金额为176772.05元(35354.41平方米*100元/平方米*5%)。2-6号楼及其附属商业、商业六供电计量表计及其电源侧供配电工程于2017年12月15日验收合格并送电投运,该部分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期限为2019年12月14日,返还金额为53031.55元(10606.31平方米*100元/平方米*5%)。4#、5#楼居民用电及沿街商铺和附属建筑公用电供电计量表计及其电源侧供配电工程于2019年11月25日验收合格并送电投运,该部分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期限为2021年11月24日,返还金额为176622.2元(35324.44平方米*100元/平方米*5%)。综上,保证金合计475613.35元(69187.55元+176772.05元+53031.55元+176622.2元)。好美居公司未及时返还质保金,因工程款总额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确定,故本院认定好美居公司从起诉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恒宇公司支付违约金。
关于优先受偿权。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原、被告对工程款未进行结算,在诉讼过程中确定工程款总额,被告应于工程款确定后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故本院认定原告可对工程款2840780.69元(2157505.29元+207662.05元+475613.35元)在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市好美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恒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配电工程款2157505.29元及利息(以2157505.29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淮安市好美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恒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电缆沟、电缆井等工程款207662.05元(以207662.0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淮安市好美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恒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质保金475613.35元及违约金(以475613.3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四、原告江苏恒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在2840780.6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26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000元,合计40526元,由被告淮安市好美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
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66)。
审 判 员 高晓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红霞
书 记 员 殷 悦
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