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恒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淮安市好美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3916号
申请人:江苏恒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73037561P,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济南路2-1号8幢10室。
法定代表人:陈瑞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市好美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55888968A,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胡祝勇。
申请人江苏恒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好美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恒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淮安市好美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等额财产4368438.91元。申请人江苏恒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曾用名:淮安市恒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经济开发区济南路2-1号8幢10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恒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好美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68438.9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江苏恒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曾用名:淮安市恒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经济开发区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恒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晓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张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