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3558淮安市恒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812执3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恒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济**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陈瑞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关于淮安市恒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812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法院撤回对(2017)苏0812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回申请。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812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向东

审判员  王琍琍

审判员  刘卫花

二〇一八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