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812执3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恒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济**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陈瑞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关于淮安市恒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812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法院撤回对(2017)苏0812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回申请。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812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向东
审判员 王琍琍
审判员 刘卫花
二〇一八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