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连云港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民初770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市宿城区马陵小区东大园区114幢5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NFK5X8N,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果山大道601号新海连大厦1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江苏恒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73037561P,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济南路2-1号8幢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恒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恒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恒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应庆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江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