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执586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地质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1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