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质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格林美(天津)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8民初12257号
原告:天津市地质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1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林美(天津)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园区十号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地质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格林美(天津)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地质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市地质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格林美(天津)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地质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8元,减半收取计1349元,由天津市地质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