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3财保288号
申请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经济开发区城西北康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552872229A。
法定代表人:蒋健。
被申请人:**创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昌硕街道天荒坪南路99号(**商会大厦)1幢1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84286201E。
法定代表人:陈红林。
申请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创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创新建设有限公司价值7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创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75万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75万元为限。
财产保全费4270元,由申请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黄银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何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