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佳薏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田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佳薏建设有限公司报福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3975号 原告:浙江田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玲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8324591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佳薏建设有限公司报福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报福镇***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B4LWR4Q。 责任人:**。 被告:浙江佳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桃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84286201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田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佳薏建设有限公司报福分公司、浙江佳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田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诉前调解,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田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田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财产保全费1846元,由原告浙江田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罗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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