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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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3民初4880号
原告:浙江佳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道天荒坪南路99号(安吉商会大厦)1幢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84286201E。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安吉县孝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佳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佳薏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佳薏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佳薏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佳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