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105执异496号
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汇商广场A座底商。
负责人:杨越,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萌,女,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该银行员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汇商广场A座底商。
负责人:杨越,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禹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路保全庄农产品批发市场3号商务楼5层C座504。
法定代表人:郝余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钟啸天,男,1970年5月10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
被执行人:娄桂珍,女,1972年1月10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以下简称包商银行新汇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禹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钟啸天、娄桂珍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1)内0105执485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以下简称蒙商银行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4月30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商银行)与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商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期签署了分户协议,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蒙商银行新汇支行。2020年11月25日,包商银行与蒙商银行在北方新报刊登了《蒙商银行公告》。2020年11月26日,包商银行与蒙商银行在内蒙古日报刊登了《蒙商银行公告》,并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相关债务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申请人特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新汇支行。
本院查明,包商银行新汇支行与内蒙古禹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钟啸天、娄桂珍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内证执字第199号强制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一、截至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肆佰肆拾万元整(¥4,4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贰拾玖万柒仟捌佰贰拾贰元柒角肆分(¥297,822.74元)、罚息人民币伍拾壹万贰仟捌佰贰拾壹元捌角伍分(¥512,821.85元);二、自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三、违约金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元),依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三款项下第5条:如借款人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贷款本金5%的违约金;四、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2019年5月24日,包商银行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被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接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于2020年4月29日发布内银保监复[2020]96号《内蒙古银保监局关于蒙商银行开业的批复》,批复内容为:一、同意蒙商银行开业;二、同意蒙商银行收购包商银行在内蒙古辖区242家分支机构,并将收购的分支机构变更为蒙商银行新设分支机构。核准蒙商银行新设分支机构开业,上述分支机构可以从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并经蒙商银行总行明确授权的业务。
2020年4月30日,蒙商银行发布《关于蒙商银行设立的公告》,公告: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会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徽商银行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等内蒙古自治区内的8家发起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共同发起设立蒙商银行。蒙商银行于2020年4月30日设立,注册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同日,包商银行接管组发出《关于包商银行转让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的公告》(以下简称430公告),公告内容为:一、经包商银行接管组报请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包商银行拟将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分别转让至蒙商银行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商银行);二、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由蒙商银行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外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由徽商银行承接。包商银行债权人持有的未由存款保险基金提供保障的债权,不在本次承接范围内,仍保留在包商银行。
2020年5月1日,转让人包商银行新汇支行与受让人蒙商银行新汇支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二、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下表所示的资产享有的:(1)转让人对于资产的全部所有权和相关权益;(2)资产所产生的到期或将到期的全部还款;(3)请求、起诉、收回、接受与资产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的权利;(4)与实现和执行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三、根据《收购承接协议》的约定,自2019年12月31日24:00时起,与收购承接标的有关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和利益均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有权行使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收购承接标的债权人的各项权利,享有该等债权自2019年12月31日24:00时起的收益,并承担自2019年12月31日24:00时起与该等债权相关的风险和费用。下附有表格载明:融资人名称内蒙古禹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名称钟啸天、娄桂珍,合同名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交易基准日本金余额4400000元。
2020年5月20日,蒙商银行发布《关于蒙商银行全面营业的公告》,公告:包商银行接管组于2020年4月30日于人民银行网站、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430公告,蒙商银行承接包商银行的相关业务,包商银行在内蒙古自治区内的营业网点将全部变更为蒙商银行营业网点。目前,我行系统切换和网点标识、凭证、印章更换等准备工作已就绪,定于5月25日正式以“蒙商银行”名义全面对外营业。客户与原包商银行签署的合同、协议等由蒙商银行承接,债权债务关系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应转移。
2020年11月25日、26日,蒙商银行在北方新报、内蒙古日报分别发布《蒙商银行公告》,公告:根据包商银行接管组2020年4月30日于人民银行网站、银保监会网站发布的430公告,蒙商银行已依法收购承接包商银行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为进一步提升客户体验,履行必备法律程序,切实维护客户权益,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关于对公贷款及投资类业务,我行将与客户签订债权转让相关协议,或通过公证送达、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告知;二、关于个人贷款类业务,在430公告基础上,我行将通过短信通知等方式进一步告知。
2020年11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作出(2020)京01破申672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包商银行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11月23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20)京01破270号决定书,决定:指定包商银行清算组担任包商银行管理人。2021年2月7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20)京01破270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宣告包商银行破产。
2021年6月17日,包商银行管理人向本院出具《包商银行破产清算案关于申请涉包商银行案件主体变更的函》,主要内容为:鉴于包商银行所涉案件大部分均为经济金融类纠纷,且贵院受理包商银行多起诉讼案件,或有多起案件目前处于已判决待申请执行或已处于执行阶段,而该等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应按照包商银行风险处置安排由蒙商银行承接。恳请贵院同意在涉包商银行诉讼案件中,依申请将当事人由包商银行变更为蒙商银行。
再查明,本院正在执行中的包商银行呼市分行及其下设支行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有:(2020)内0105执1508号包商银行新汇支行与皇甫书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内0105执3500号包商银行呼市分行与内蒙古鑫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联畅商贸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鑫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和平、段玲巧、刘新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等案件(后附清单)。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根据已经生效的(2020)内证执字第199号强制执行证书,包商银行新汇支行作为内蒙古禹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钟啸天、娄桂珍的债权人,与蒙商银行新汇支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依法转让给蒙商银行新汇支行。包商银行已经由北京一中院裁定宣告破产,内蒙古银保监局同意蒙商银行收购包商银行在内蒙古辖区242家分支机构,并将收购的分支机构变更为蒙商银行新设分支机构。包商银行接管组报请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发布了430公告。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由蒙商银行承接。包商银行管理人出具了关于申请涉包商银行案件主体变更的函,同意依法将当事人由包商银行变更为蒙商银行。综上,蒙商银行新汇支行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1)内0105执48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荣 萍
人民陪审员 李 蒙 云
人民陪审员 哈斯其其格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会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