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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内蒙古禹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托克托县五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22民初992号
原告:**,男,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亚光,北京(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北京(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禹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郝余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汝涛,内蒙古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托克托县五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托克托县五申镇五申村。
负责人:苏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内蒙古嘉昱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禹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托克托县五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苗二军
人民陪审员  郭 霞
人民陪审员  杨美桃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