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91民初59号
原告:河北某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某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