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153-1号
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市政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139534082Y,住所地淮安市北京北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金云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清,江苏灜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富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85561376P,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钱亚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市政工程总公司诉被告南通富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市政工程总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市政工程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市政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3元,减半收取2266.5元,由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市政工程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左康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娅婕
书 记 员 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