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3065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对原告***与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市政工程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812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判决主文“案件受理费754元,由原告***负担554元,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市政工程总公司负担200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市政工程总公司负担200元”。
审 判 长 尹建军
人民陪审员 于 军
人民陪审员 成 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