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民初4336号
原告:石家***凯达预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78号天洲国际中心22层。
法定代表人:李达,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皓琳,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君荣,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工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梅花镇朱家庄村东盛大街南149号。
法定代表人:胡兵栓,职务总经理。
原告石家***凯达预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工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石家***凯达预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凯达预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94元,保全费8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俊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