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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中诚凯达预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辖终1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工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梅花镇朱家庄村东盛大街南149号。
法定代表人:胡兵栓,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凯达预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78号天洲国际中心22层。
法定代表人:李达,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工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家***凯达预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8民初43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工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没有见过原审裁定所依据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原审法院在没有让双方核实合同真实性的情况下即认定该合同,明显存在程序错误。本案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公司所在地的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以及诉讼请求,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有“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向合同履行地即工程所在地法院诉讼。”的管辖条款,经审查,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适用双方约定确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其没有见过该合同,经查,原审法院收到被上诉人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依法送达了上诉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审卷宗中案涉买卖合同中的甲方处有上诉人的签章,至于合同真实性的情况,应待实体审理阶段查明。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磊
审判员 王晓娅
审判员 陈 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