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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北工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门军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09民初2361号
原告:***,男,1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河北工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胡兵栓,经理。
被告:门军良,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工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门军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工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门军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偿还工程款39800元。二、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门军良是河北工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16年被告门军良找到原告,要求原告给被告河北工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做办公楼走廊、泳池扶手、旗杆,经结算共计欠原告工程款69800元。已给付30000元,尚欠39800元,有被告门军良2019年1月28日亲笔书写欠条为证。为维护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工程款39800元为盼。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2019年1月28日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
被告河北工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门军良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曾对被告河北工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办公楼二、三层走廊扶手、泳池扶手及旗杆进行了施工,工程款共计69800元。2019年1月28日被告门军良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其中载明了共欠工程款69800元,已付30000元,余款39800元等内容。打欠条之后,被告门军良又给付工程款10000元,余欠工程款29800元门军良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依约完成了本案所涉工程,被告门军良应按其出具的欠条所载明的尚欠原告工程款数额及时向原告支付,至今拖欠原告工程款29800元未付,已构成违约,向原告请求被告门军良给付工程款298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019年1月28日的欠条系被告门军良向原告出具,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门军良的行为系被告河北工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的代理行为或职务行为,且期间的还款也不能证明是被告河北工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故原告请求被告河北工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给付拖欠的工程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诉讼中,被告河北工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门军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之条件。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门军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9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元,原告***承担100元,被告门军良承担2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路祥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