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立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辽宁立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7941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凤城市。 委托代理人**。 被告辽宁立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城山镇城山村十间房屯职业技术学校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06444454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立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为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