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立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鞍山市建科机械有限公司与辽宁立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21民初2737号 原告:鞍山市建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繁荣街53号。 被告:辽宁立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城山镇城山村十间房屯职业技术学校110室。 原告鞍山市建科机械有限公司诉辽宁立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鞍山市建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4元,由原告鞍山市建科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