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立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辽宁立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91376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4956号 原告:辽宁立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城山镇城山村十间房屯职业技术学校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064444504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376部队,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1100000MK0039186P。 法定代表人:***,司令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萱,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栗子房镇兴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6421705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辽宁千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立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176部队、第三人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立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3626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