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614号
申请人:***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镇钟吾路苏北建材物流中心C12号楼103、1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巨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高家堰镇新街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33130640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巨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巨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购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巨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