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2777号之一
原告:淮安市腾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路街道渭河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巨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高家堰镇新街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淮安市腾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巨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2023年4月27日,原告淮安市腾特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巨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腾特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市腾特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巨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2元,减半收取2996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合计5116元,由原告淮安市腾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