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05民初5137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远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全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利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0元,减半收取7750元,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12750元,由原告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妍
书记员 洪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