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4552号
申请人:江苏发始特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归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CWNY7X。
法定代表人:李国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李木子,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兴市远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陆平村陆平7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8996859Y。
申请人江苏发始特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宜兴市远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1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发始特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以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发始特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宜兴市远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1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江苏发始特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江周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