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远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宜兴市远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7100号
原告: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8657845H,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共青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宋文明,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受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远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8996859Y,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陆平村陆平787号。
法定代表人:虞卫才,宜兴市远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市远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金 晓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濮建东
书 记 员  孙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