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远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异226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远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陆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8996859Y。
法定代表人:虞柏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平(受宜兴市远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保证人:朱祖尧,男,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6312××××,住宜兴经济开发区融达汽车城1幢803号。
本院在执行宜兴市远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保证人朱祖尧自愿在执行过程中为**偿还宜兴市远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款(在35947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未能按时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致使宜兴市远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朱祖尧在保证责任范围内(359470元)向宜兴市远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清偿。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张 栋
审判员 朱叶君
审判员 闫文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