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03民初1620号
原告:***,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莘县,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远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陆平村陆平7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文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大船港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宜兴市远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文琪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