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博乐市心诚大地门窗厂与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万国名筑项目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2701民初924号
原告博乐市心诚大地门窗厂。
负责人:李宜训,男,汉族,1981年6月13日出生,住博乐市南城新华书店1-902。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83XX****XX。
被告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万国名筑项目部。地址:博乐市北京南路(州公安局对面)。
负责人:兰国华。
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博乐市万国名筑。
负责人:王文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乐市心诚大地门窗厂诉被告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万国名筑项目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乐市心诚大地门窗厂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心诚大地门窗厂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乐市心诚大地门窗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34元,经本院院长批准,退还原告博乐市心诚大地门窗厂。
审判员 陈 月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赵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