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华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2701执656号
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万国名著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忠玉(特别授权),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华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郑密黄河大桥。
法定代表人时西军,该公司董事长。电话0371-63288352。
关于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州华诚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华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410954元,执行费6064元。未执行标的为410954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四查”被执行人河南华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明公司)建设工程汗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河南华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明公司)建设工程纳入失信人名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7)新2701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布仁巴特
审判员 孙 宝 军
审判员 刘 美 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古丽扎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