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2701民初3050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6月1日出生,住博乐市,电话133XXXXXXXX。
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锦绣B区28号楼2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1月13日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道·朱力加尼丁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