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7006号
原告:厦门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188-196号莲花大厦2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9279004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场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沁园支路49号北侧综合办公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13714008。
负责人:***。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18号(综合楼9层906、907、9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8105996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场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沁园支路49号北侧综合办公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4YKC64。
负责人:***。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355317509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厦门仟亿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386-2号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303146891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厦门仟亿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厦门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以因在案件调解中双方达成和解意向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