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执保399号之一
申请人: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盛平。
被申请人:自贡市迈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钟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自贡市迈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已作出(2020)川0302财保1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价值32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2020年12月2日被申请人自贡市迈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0000××××7012账户已经够申请人的保全金额,因此申请解除其他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自贡市迈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自贡市迈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105××××0346_1、2303××××0603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郭 宇
书 记 员 罗新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