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执保399号
申请人: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盛平。
被申请人:自贡市迈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钟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自贡市迈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2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自贡市迈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0000××××7012)的银行存款3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宇
书 记 员 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