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1执保228号之一
申请人: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87224675B,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兴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鹏,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祚,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青岛颐生健中西医结合骨伤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CJCCQ9T,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董晓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颐生健中西医结合骨伤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依法作出(2021)鲁1091执保228号民事裁定书,按申请金额3.5万元对青岛颐生健中西医结合骨伤医院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后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青岛颐生健中西医结合骨伤医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颐生健中西医结合骨伤医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瀚汶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邢艺瀚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1执保228号之一
申请人: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87224675B,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兴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鹏,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祚,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青岛颐生健中西医结合骨伤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CJCCQ9T,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董晓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颐生健中西医结合骨伤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依法作出(2021)鲁1091执保228号民事裁定书,按申请金额3.5万元对青岛颐生健中西医结合骨伤医院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后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青岛颐生健中西医结合骨伤医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颐生健中西医结合骨伤医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瀚汶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邢艺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