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莱阳市德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1执保211号之二
申请人: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87224675B,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棋山路566-1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鹏,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莱阳市德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凤凰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MA3CCCGDXN。
法定代表人:周斌,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莱阳市德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1日依法作出(2021)鲁1091执保211号民事裁定书,按申请金额88万元对莱阳市德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后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莱阳市德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莱阳市德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瀚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邢艺瀚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1执保211号之二
申请人: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87224675B,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棋山路566-1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鹏,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莱阳市德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凤凰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MA3CCCGDXN。
法定代表人:周斌,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莱阳市德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1日依法作出(2021)鲁1091执保211号民事裁定书,按申请金额88万元对莱阳市德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后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莱阳市德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莱阳市德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瀚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邢艺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