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1民初782号
原告: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棋山路5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87224675B。
法定代表人:孙玉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祚,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颐生健中西医结合骨伤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CJCCQ9T。
法定代表人:董晓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颐生健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石岭路39号名汇国际商务中心2号楼2105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34108855T。
法定代表人:姜强,执行董事。
原告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颐生健中西医结合骨伤医院有限公司、青岛颐生健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4元、申请费370元,共计6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爱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爱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