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卫生院、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卫生院,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崖西大道北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峰,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棋山路566-1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鹏,总经理。
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卫生院因与被上诉人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091民初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卫生院上诉称,本案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交货地点为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卫生院,该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因索要货款向原审法院起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因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长期在原审法院辖区内租赁办公用房作为主要营业地,该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勇良
审判员  郭庆文
审判员  王玲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秀艳
书记员王颖颖